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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阳市性学会章程
来源: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作者:李成福发布时间:18-05-03浏览次数(1781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阜阳市性学会,英文译名:Fuyang Sexology Association 缩写F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阜阳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从事性科学工作者(包括医学界、心理学界、教育学界、社会学界、法学界及民政、公安、工、青、妇等各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阜阳市性科学工作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掘祖国性科学遗产、研究发展性科学、促进性科学的普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团结、积极开展性教育、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阜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阜阳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通过科学探索、创立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性文化模式。研究的范围有、性中医学、性生理学、性心理学、性社会学、性教育学、性文化学、性人类学、性法学、性伦理学、性史学、性药学、性文化艺术、性传媒、性医疗保健品等。针对不同的个体和不同的群体多层次、多领域的开展性科学研究、防止青少年犯罪、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推行计划生育、防治梅毒、艾滋病等、并推广研究成果。

第七条 体业务范围

(一)举办性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研讨。

(二)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进行性科学研究、调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和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发现、推荐、奖励优秀成员、学术论文和性科普作品。

(三)举办性科学各种继续教育项目和专业培训班、提高会员及性科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为我国培养性科学人才。

(四)普及性科学知识及性道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性道德水平与性医学卫生知识水平。

(五)开展性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根据市场或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性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广性科学的应用、进行科技开发、提供性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不断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普及性科学学术性的期刊、书籍和资料。

(七)开展性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性科学学术团体和性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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