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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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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查实商业贿赂累计3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和职称评聘资格、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暂停3-6个月的执业活动等处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且主动退款的,可免予处分,但应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暂停7-12个月的执业活动等处分; (三)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有所在单位按程序做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 (四)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分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因商业贿赂受到上述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参加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自处分之日期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高级职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3年缓聘、低聘处理; (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当年医德医风考核一律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相应处分的,处分应当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七)因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一律吊销期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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