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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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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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