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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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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办[2015]3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婚假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婚假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 申请婚假的职工需向院计生办提供请假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情况说明(含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共同住址)各一份。 二、产假 1、初产 女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生育年龄,并按规定履行生育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晚育的初产妇,可再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2、二胎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再生育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生育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流产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次流产者享受7天假期,按病假处理。 4、哺乳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 以上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原制度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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