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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安徽省卫计委作者:汪露发布时间:14-11-07浏览次数(908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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