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察〔2013〕号
各科室、门诊、体检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察秘﹝2013﹞751号 ),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 全市卫生系统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卫 察﹝2013﹞ 419 号)文件要求,结合 我院 实际,特制定《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加强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 根本上解决 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 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健康服务。
二、 具体任务
1.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强化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 此次公布的“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卫计委要求参照“九不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弘扬新风正气、严格落实责任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员专项检查,人人过关,重点是贯彻执行《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和《阜阳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卫办﹝2013﹞247号)文件,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
2. 加强处方监管和统方管理。 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和不合理处方院内公示制度,促进合理用药、阳光用药。积极防范以商业贿赂为目的的非法统方。
3.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管理,努力降低病人医疗费用。 各临床科室和麻醉科要制订 临床路径和单病种 并上报医务科。
4.推进药品 和高值医用耗材 招标采购工作, 二次议价 , 让利于民 。
5.加强 医院 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管。 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开展医药费用监测,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6. 将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 医务 人员年度考核、医德 医风 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7.严 禁 非法行医 ,依法执业 。
8.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 重点查办 办医中 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和医务工作者收受回扣等案件 , 以及接受商家支付费用的各类高消费活动的问题。坚决查处索要或暗示送“红包”、乱收费、滥检查、大处方、推诿病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转送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指定患者到院外购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