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调委同时成立并开展工作
2012年12月2日《阜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马静 实习记者 杨飏)12月1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阜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独立于卫生系统、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同时宣告成立并正式开展工作。市卫生、司法、公安及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在会上解读了《暂行方法》。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9月上旬,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阜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决定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暂行办法》共六章28条,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及患者规定了明确、详尽的义务,其中最鲜明的特色是把医疗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内容,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根据《暂行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市、县成立了独立于卫生系统以外的中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阜城三区不再设立医调组织,调解案例由市医调委受理。
市医调委由选聘的医学、法学专家及法律工作者等组成,负责受理、调查、调解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如果超过两万元,医院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鉴定,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医调委会为其提供技术咨询及调解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依照办法或法律追究责任;患者有聚众围堵医疗机构、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及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