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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作者:谭林发布时间:12-07-19浏览次数(459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皖卫农[2008]69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时获得医药费用报销,实现“在哪里住院,在哪里报销;出院当天,即时报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卫生、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即时结算报销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省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确保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按期推进、平稳运行。同时,就执行的时限作如下要求:2008年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2009年全面推广;2009年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2010年全面推广。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时获得医药费用报销,便于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按照卫生部提出的“积极探索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即时结算报销”是指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用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垫付;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结算并补还。

第三条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约定开展即时结算报销,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参合患者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合就诊证。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病人的参合身份进行查验。

第五条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结报窗口,受理出院患者的报销申请。

申请报销的患者参合身份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能补齐上述材料、无法确认参合身份的,可以不按即时结算报销对待。

参合患者申请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统一规定如下:参合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医药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各地不得随意增加。

第六条  结报人员对患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表样附后),经核算后,将补偿款支付给患者;在患者新农合就诊证上填写(或打印)本次住院总费用、报销费用,并签名。患者领取补偿金,并在《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上签名。

第七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出院当日办结报销手续。

第八条  患者因对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报销金额有异议而向所在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的,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向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结算垫付的资金:

(一)申请报告及垫付资金汇总表(表样附后);

(二)参合出院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参合出院患者的合作医疗就诊证复印件;

(四)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药费发票;

(六)住院费用清单;

(七)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

第十条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接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补还资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已经支付的但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报销款项,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可不予承认,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补还款中扣除。

向患者少报或漏报的费用(包括应减免的费用),由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追补给出院患者,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规定的统一补偿标准,方便参合农民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病历进行抽查评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及其增长幅度、药品费用、《目录》外药费占药品费用和次均住院医药费用的比重、大型检查阳性率、新农合住院病人的平均补偿比例等重要指标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周边县(市、区)或病人来源较多的县(市、区)的参合住院患者应实行即时结算报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的参合住院患者应实行即时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参合患者跨县、市住院,可以回属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也可以由属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外地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签定协议,实行即时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涉嫌他方责任的住院病例,不实行直接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  年终因基金结余过多而开展的二次补偿,由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农合住院补偿款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合作医疗证号:          住院号:

就诊医院:            医院级别:         费用发票号: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天数:

出院诊断:               住院医药总费用(元):       

药品费用(元):          《目录》外药品费用(元):    

起付线(元):            可补偿费用:(元) 

 

可补偿费用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

1万元以上的部分

金额(元)

 

 

补偿比例

 

 

补偿金额

 

 

补偿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结报经办人员签名:    审核人员签名      患者签名:

  

安徽省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农合医药费用结算审核汇总表

 

垫付医院:            填表人:          医院负责人:

结算时间段:          填表时间:        医院公章:

 结算种类

结算人数

医药费用

医药费用总额

可补偿金额

核定补偿金额

住院

 

 

 

 

住院分娩

 

 

 

 

慢性病门诊

 

 

 

 

合计

 

 

 

 

医院受款开户银行及账号: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科意见:

 

签名:    (盖公章)

                 

财务科意见:

 

签名:     (盖公章)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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