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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二院关于医学科学研究的若干规定
来源:阜阳市二院作者:韩明锋 刘军发布时间:11-08-11浏览次数(3858

各科室、门诊、体检中心: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技兴院方针,加快科技兴医步伐,增强卫生专业术人员的科研意识,促进我院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此若干规定。

1.医院成立卫生科技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在院卫生科技工作方面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参与制定我院科教兴医发展规划,加强临床医学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卫生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工作,对卫生科研项目的立项、重大技术项目的引进及科研成果的转化进行论证。

2.为保证临床与科研协调发展,从事医疗、护理和医技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积极申报开展医学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医学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通常情况下限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3.于获得省临床医学市级重点学科的科室,每年应确保有一项市级科研课题被立项,同时应积极申报省级科研项目;对于市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每两年应确保有一项市级科研课题被立项。对于卫生局确立的市临床医学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应保证每两年有12项科研课题被立项。

4.申报科研课题的内容应以我市的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同时对于引进并能消化吸收的重大临床应用技术项目也可以作为科研课题进行申报。申报的科研课题其预期结果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5.医院卫生科技学术委员会初审后同意上报科研课题,课题申报立项时的信息检索费用由医院承担,但每年度每人最多不得多于2项。申报课题的评审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若课题被立项,医院将报销其评审费用。

6.被上级卫生或科技部门立项且进行资助的科研课题,医院将按其资助经费的12进行配套;对于被上级卫生或科技部门立项但不进行资助的科研课题,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院卫生科技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院内课题,按照被立项不进行资助课题对待。

7.科研课题完成后,应在组织成果鉴定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教科,院卫生科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若初评得以通过,医院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对于按正常途径鉴定的科研课题,医院将承担课题的鉴定、评奖费用。

8.医院作为完成单位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医院将给予奖励。对于上级卫生和科技部门有明确奖励金额的,医院将给予1:1的配套奖励;没有明确奖励金额的,医院将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国家级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四等奖2万元。省部级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四等奖5千元。市厅级奖:一等奖 6千元;二等奖 4千元;三等奖 2千元;四等奖1千元。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奖励金额低于上述奖励标准时,医院配套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医院作为科研成果协作单位并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半数进行奖励。医院奖励课题组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9.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为课题组全体成员,课题组各成员的比例分配由主持人(第一完成人)具体负责。一般前3名完成人要享有奖金的6080%,建议前3名完成人再分配的比例为532

10.医院鼓励医务人员进行切合临床实际的发明创造,对于医院初审认可的项目或成果在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时,医院承担专利的申报评审费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促进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后所获取的效益,医院与项目负责人按11进行分成。专利的保护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1.本文件自 200781起执行,由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OO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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